女子哺乳期被公司以溜岗旷工为由辞退,她称系外出就餐哺乳等,法院:公司违法,赔付21万
凤凰网
2026年04月02日 12:33:43
40岁的赵某入职公司11年多,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赵某休完产假返岗,两个月后被公司以出现10次以上溜岗旷工为由辞退。赵某称,公司未设置哺乳室,食堂午餐不适合哺乳期女职工,她短暂外出解决就餐、哺乳、挤奶等需求,属于合理必要行为,且她的工作性质无需全时定岗,外出并未耽误工作。
▲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
赵某被辞退时正在哺乳期。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近日,河北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此前,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,判决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、拖欠工资、加班工资共计21万余元。
女员工哺乳期被辞退
公司称她10次以上溜岗旷工
一审法院认定事实:2012年9月3日,赵某入职某公司,被安排在唐山市某店工作。2020年10月3日,公司与赵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2023年3月,赵某因管理不力,被降职降薪调离门店店长岗位,于2023年5月10日被调至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某店担任食品用品经理。2024年5月15日,某公司以赵某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出现10次以上溜岗旷工行为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。赵某在公司工作期限合计11年9个月。
某公司主张,赵某产假复岗后在工作时间,仅3月份就溜岗8次,4月份溜岗2次,脱岗时间短则1小时48分,长则2小时34分,平均脱岗时长为2小时10分,即使扣除每次半小时午饭时间,平均脱岗时长仍高达1小时40分,构成多次旷工,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“红线行为”。赵某也学习过相应的制度规定,依然违反工作记录,公司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应处罚措施,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和内部审批,并将解除理由通知了公司工会,征询工会意见之后,作出辞退赵某的决定,程序及处理结果均合法。
“公司未设置哺乳室,无法在单位内解决哺乳、挤奶等生理问题。”赵某称,因在哺乳期,她无法在单位食堂午餐,故需外出就餐;且其本人的工作性质也并不需要全时段定岗,其可以随时处理工作,存在诸如上货、核对货品等需要到超市门口和超市内部进行的工作,分公司通过其门口的监控认定她离开超市即为脱岗不履职,缺乏合理性。此外,公司未举证证明她因中午外出耽误工作,且公司的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制定程序违法,未经民主议定程序,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。
另查明,赵某于2023年9月因待产开始休产假,2024年3月1日返岗。2024年,赵某向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、加班工资、生育津贴差额、未发工资等共计44万余元。2025年3月19日,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: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21966.4元,支付2024年4月份拖欠工资916.67元,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6803.56元。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: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
公司支付赔偿金等21万余元
一审法院认为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。某公司提交的会议通知上载明会议主旨为“关于召开某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会议通知”,体现不出会议内容是对《奖惩管理制度》进行民主议定及议定的过程,2023年3月6日群聊聊天记录仅显示在群内发送了奖惩制度审议表,同样体现不出民主议定的过程及一致通过的情形,会议签到表无签到时间,故法院认定《奖惩管理制度》通过程序存在瑕疵。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十条规定,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,建立女职工卫生室、孕妇休息室、哺乳室等设施,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、哺乳方面的困难。赵某被辞退期间正在哺乳期,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设置了上述设施,故其无法在单位解决诸如挤奶等生理问题,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上予以一定程度的宽限。
法院认为,赵某本身的工作岗位性质、岗位职责,要求其全时在办公室的岗位上进行履职显然不合理。赵某提交的2024年3月、4月的打卡记录均显示有上班打卡,异常部分有调班申请单证明存在因工作需要调班情况。综上,某公司以赵某发生10次以上溜岗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理据不足,属于违法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。
一审法院判决:某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5469.28元,支付拖欠工资916.67元,支付加班工资3936.19元。一审判决后,公司不服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。近日,该法院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